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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的就业体系

1998-11-20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1、发达国家的就业体系一般由三部分组成:就业与失业的申报体系、刺激就业和减少失业的政策体系、职业培训体系;2、雇用和裁员都必须向政府部门申报登记,政府建立了全国联网的就业和失业信息系统管理这些信息;3、政府通过各种方式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是刺激就业的最根本途径;4、职业培训不仅有助于提高劳动者素质,降低失业率,而且职业培训本身已成为一个吸引就业的新行业。

在发达国家,就业问题常常是政府内部事务的第一要务,其处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执政党的政治前途。因此,各发达国家都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就业体系。

就业和失业的申报登记体系是整个就业体系的基础。

在发达国家中,所有雇主都必须依法将其全部雇用人员(包括临时雇用人员)及付给他们的各类报酬向有关部门申报登记。自我雇用者和自由职业者也必须申报登记。就业申报和登记注册机构的信息系统全国联网。不申报的雇工行为,无论其动机、性质如何,均属非法。

雇主裁员时,必须提前书面通知裁员对象,同时必须按法定程序向上述有关部门申报。然后为被裁员工开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使之能够在失业申报和登记部门登记注册,以便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失业申报和登记机构的信息系统也是全国联网的。

刺激就业、减少失业的政策体系。

减轻企业的负担,增强企业活力,是刺激就业的最根本途径。发达国家的作法有:减轻企业税务负担、社会负担,给予经济补贴、提供优惠贷款等,但主要是尽可能地降低各种税率。

芬兰针对税率过高(1994年为72.5%)导致企业裁员的情况,1995—2000年就业发展规划决定将企业的税率降低4%。在大多数发达国家,企业雇用一个人,除了向此人支付工资外,还必须向国家社会保险组织支付各种保险金,这笔费用被称为企业的社会负担。在欧洲,它一般超过所雇人员工资的40%。为了鼓励企业雇用人员,目前发达国家都在采取措施减轻企业的社会负担。另外,在一些国家,如果企业雇用失业人员,并保证失业者最少在企业内工作6个月,政府可向雇主提供相当于雇员工资50%至100%的补贴,最长期限可达12个月。

有些发达国家过去规定,国有企业解雇人员须经政府批准。现在一般都取消了这种限制并采取措施简化企业解雇的行政手续。这是因为,如企业不能或很难解雇人,那么它们就不敢招聘人,结果反而不利于就业。法定最低工资的水平定得太高,也会影响企业的雇人积极性,故目前发达国家开始允许企业以略低于法定最低工资的水平雇用人员。如法国现在允许以最低工资的80%雇用人员。

建立一个适合市场需要的职业培训体系。

几乎所有国家都认识到,开展适当的培训是降低失业率促进就业的一条重要而有效的途径。因而在解决就业问题的过程中,各国政府都对职业培训进行资助,并努力使培训内容不断适应市场需要。如德国政府计划今年新增2.5万个培训岗位。企业每创造一个培训岗位可申请获得3—10万马克的优惠贷款。西欧等国对其职业教育法规不断进行修改。修改内容主要是调整培训专业,特别是增加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所需工种的培训。职业培训在发达国家已发展成为一门吸收劳动力的新行业。

发达国家职业培训的具体方式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既有离岗培训,也有在岗培训。离岗培训包括对在业人员进行脱产培训和对失业人员进行培训;在岗培训则是指职员一边工作,一边利用业余时间接受培训。

2.既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也有一般性的素质培训。对于失业人员,大多是有针对性地让他们接受专门技能培训,以便使他们尽快找到工作,脱离失业者队伍,在岗人员则更多地是接受与其工作相关的一般能力和素质培训。

3.既有政府组织的培训,也有社会组织的培训,还有企业组织的培训。例如,在新西兰,除政府机构直接组织开展的培训(主要是对失业人员)外,政府还鼓励企业设立工业培训组织,费用从工业培训发展基金和工业培训基金中支出。目前,新西兰估计有50多个政府认可的工业培训组织,参加培训的人数占全部劳动力的2/3。

4.既有面向全体失业人员的培训,也有面向特殊群体的培训。如有的国家除为所有失业人员开展了一些培训项目外,还有特别为妇女开展的培训。

5.在高等教育中引进实习机制,使学校和企业建立直接的联系,使学生尽早接触实际工作和求职训练。

对于失业者的改行培训或返校学习,国家通常提供免费待遇或给予一定补贴。在岗人员接受培训一般需要缴纳部分培训费,其余部分由企业或政府支付。

形式多样的培训为促进就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例如,最近几年,美国政府拨款资助的再就业培训计划每年使约100万失业人员接受了培训,为他们重新走上工作岗位创造了条件。克林顿在1997—1998财政年度预算说明中声称,约有70%的失业者在接受培训后找到了工作。一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在接受培训后找到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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